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 [2005]192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意见》(湘教发[2015]4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内实施的各类新建、改扩建、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均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条 审计处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审计处在接收由政府招标的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对于由校内招标的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视实际情况可自行审计。
第三条 以预算价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对其预算和合同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后方可施工;不是包干工程的项目,预算只作为控制付款的依据,需要对结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除不可预见的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外,未履行审核和报批程序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五条 各类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施工设计图出来后,学校基建处、总务处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施工图的会审、技术交底、合同签订、材料定价、验收等有关事项。审计处对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进行会签,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合同后方能开始工程施工。
第六条 基建、维修项目概预算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用的概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二)工作量是否根据施工图纸、定额及其计算规范进行;
(三)概预算单位套用及定额换算是否正确;
(四)材料报价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持平;
(五)各项取费是否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便于公正审计,基建处、总务处应指派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的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履行职责。在建设过程中,审计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各主要材料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记录好基础、装饰等隐蔽工程情况,并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给予支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分部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预留的尾工工程;
(六)其他需要查勘的事项。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影响房屋结构的维修项目由监理人员和学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一般维修项目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签证;经济签证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协商定案,并签字确认。所有签证必须现场实时办理,事后补办的签证审计处不予认可。参与签证的单位对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结算资料必须在送审之前完成,过后概不受理。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没有取得合规签证的,审计处将不予以审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五)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六)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七)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八)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由零星维修队伍承接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由总务处作出统一布置,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控制改造、装修的档次、规模,并对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结算不超过预算。完工后承包方应如实绘制竣工图并提供签证资料。所有资料都必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开工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必须变更的项目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确定变更的内容、面积、标准和造价。否则,审计处在审计时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第十三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派人员参加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必须在接收竣工验收报告30天内将由执证预算人员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连同各种送审资料(见附件1)交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和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以示对送审金额确认,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结算由学校基建、总务处在接收结算资料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审计处复审。如因资料和手续不齐,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接收经基建、总务处初审过的结算资料后10天内原则上根据基建、维修项目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计时间和审计方式(审计处自行审、送造价事务所审或委托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计处在进行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得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勘察现场的,审计处将自行勘察现场,视同施工单位认可审计处的勘察结果。在15日内2次通知其对审而无特殊情况不配合的施工单位,审计处将暂停该项目的审计,在其他已送审项目审计完结之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间:
(一)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天;
(二)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三)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75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二)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三)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四)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五)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六)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1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结算核减率超过15%所增加的评审费或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在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主管领导应当在20之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更不得对审计人员无理取闹、威胁围攻。学校有关人员不得串通被审方人员联手舞弊,谋取私利。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工程结算审计需提供的结算资料清单
附件:
工程结算审计需提供的结算资料清单
1、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施工单位绘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竣工图纸;
4、全套施工图纸;
5、设计及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洽商纪要;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有关经济签证资料(如零星用工的数量及单价,增加的零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损失,电气穿线管是否采用成品管接头粘接,吊顶内的电气线路敷设方式,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没有提到的任何实际施工变化等);
7、隐蔽工程资料;
7.1土方隐蔽记录(应有平面图、剖面图,并标明现场标高和槽底标高);
7.2无设计变更而变更的钢筋隐蔽记录;
7.3基坑、楼地面、吊顶、屋面做法的隐蔽记录;
8、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资料;
9、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建设方批准的土方开挖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塔吊台数及垂直运输方式、现场围护、现场道路、临时用水电平面图及材料明细等);
10、施工进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实施的会议纪要;
11、施工甩项、漏项说明;
12、甲方供材明细(包括规格、数量、单价、使用部位等),乙方的主要购材规格、用量明细;
1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4、经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初审)。
注:凡需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资料文件,如:竣工图、经济签证、隐蔽工程等,建设单位须2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监理单位须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