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效果。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校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对象或审计发现问题所涉及的职能部门。整改责任主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对象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部门议事范围,要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计划,逐项逐条明确审计整改具体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处须履行审计整改监督责任,承担审计整改的组织工作,对照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对整改责任主体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价,并向学校及时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抓好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对象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的批示督办与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与之适应的制度规定,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报告中须明确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在审计报告批示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整改交办会,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限期整改。
整改责任主体须在整改交办会后15个工作日内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整改交办会的要求进行研究与整改,制定责任明确、时限具体的整改方案报审计处审批。
第七条 整改责任主体须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至审计处。报告需由被审计对象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含电子文档),同时报送被审计对象的分管校领导。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及相关佐证材料、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清单;
(五)其他有关整改情况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和督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对账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整改责任主体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提交与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对应的“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对账销号清单”。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对象限期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审计处或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审计处视情况提请学校党委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审计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情况,须依法、依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实行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公开通报机制。审计整改工作每年须向学校专题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机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联动机制。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责任主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决策中的运用,作为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责任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三)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四)财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资产监管、健全内控制度、规避资产管理风险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