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审计各项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在学校党委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招标管理规定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基建、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
(六)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定;
(十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校党委、校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党委、校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及相关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于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院发[200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