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教财〔2016〕2号)、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5〕7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 学校各二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部门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的事项,但由于该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可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为加强学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人事处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学校校长审定,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制定后,遇有必须审计的对象,经学校校长批准,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学校二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二)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四)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部门基本情况,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处按照法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然后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报请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审计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同时提交组织人事处。如有需要,还应将有关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处按学校有关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