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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2013年04月12日 16:59  点击:[]

  为贯彻《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管理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必须经学校授权,基建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学校提出工程变更的,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商。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见附件1)。

2、涉及结构或功能的变更必须经校长批准,涉及技术或建筑材料的变更必须经后勤副校长批准。

3、不论结构、功能、技术或材料变更,如必须现场及时处理否则将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可由学校工程师口头汇报,经后勤副校长同意后进行施工,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经济签证的管理

经济签证必须填写“经济签证单”(见附件2)。隐蔽工程须在隐蔽前,由监理、审计、基建三方到现场审核后会签。

经济签证涉及的材料价格,按照下列办法变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基建处、审计处(涉及设备由资产处牵头)会同施工方通过市场考察,经学校和施工方认可后确定适应的变更价款。

4、不宜确定价款的签证项目,必须明确计价(结算)方法。

5、变更导致的价格变化由变更提出单位进行估算,结算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

三、审批权限

1、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执行。

2、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估算金额在15万元的,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审核并报后勤副校长审批。

3、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估算金额在520万元的,在上述第2款基础上由校长审批。

4、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管理要求

1、基建处应在开工前认真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技术论证,提前解决施工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施工中的变更签证。

2、严格控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内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3、工程变更、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到随签”,避免过期补办或化整为零的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办签证。

4、变更、签证必须按权限审批,超越权限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5、工程变更、签证经批准后,均应在一周内送审计处备案,作为进度付款和审计结算的依据。

6、任何工程变更、签证的总金额必须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若超出10%,必须按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予结算。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工程变更审批单

       2.经济签证单


  • 附件【附件.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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