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与治理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和落实审计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前报主任批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主任审批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作出审议意见,视议题是否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参会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